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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的边缘》之制度之“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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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无疑是世界上最善于筑墙的民族。我们有自古以来绵延千年不断修造的“巨墙”(great wall,长城),把一个诺大的中国圈划为一个封闭的院落。在这个巨大的院落之内,又有数不清的社群、单位、城市、乡村和家庭修筑大小不一、高矮不等和格式不同的隔墙,把占有的空间切分成更小更封闭的院落,使长城之墙延展至“天之涯,地之角”。院墙,划分出空间之内和空间之外,划分出“你的”(dein)和“我的”(mein)之界限,把一个所谓“差序格局”的人际关系距离以物体间隔的方式确定下来。 “墙”之符号含有多方面的意义。首先,墙具有防护性,它可以强化我们内在的一种本源的安全意识。墙体把可能的入侵、无明的混乱或喧嚣阻挡在我们的感觉空间之外,使我们在其防护之下可以安全地劳作或休养生息。在此意义上,“墙”使我们生成一种对抗的能力,一种对有限物控制的能力,一种自由伸展意志的能力。没有墙体阻隔的空间是混沌的,而在混沌的空间内活动是缺乏安全保障的:因为混沌既能使人拓延本能和欲望,也能使人遮蔽自我的范畴意识,不能把捉空间之内人与物体运动、变化的形态及规律,从而使自我陷入恐惧和惶惑。正是“墙”的分隔才使混沌变得清晰可辨。其次,墙具有型塑性,它的构造形式及其所圈定空间范围的大小,会对生活于斯空间的人群之习性和行为方式产生影响。墙标识出我们视力所及的范围和行为的空间界限,人们通过“墙”的边界看清和熟悉界限之内的人际、空间之物的方位及距离,以至于根据有限而“可靠的”经验知识,做出习以为常的、“合适的”决定和行为,与所熟悉的社群确立的秩序和法度融为一体。一般而言,墙所分隔的空间愈小,生活在该空间内的组织程度愈高,其制度和规范的社会整合能力愈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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