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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和德治的边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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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按亚里斯多德对法治的定义,法治必是良法之治。在这个意义上,法治即德治。但我们却往往在不同于法治的意义上使用德治一词,这就引出了如何确定它们的边界问题。当前理论争论和道德实践中的种种问题都与两者的边界不清有关。法治和德治的边界体现为三个方面:法治和德治都是人治,但法治是众人之治,德治则是精英之治;法治和德治都是治国方略,但法治是程序之治,德治是人情之治;法治和德治既治民又治官,但法治重在治官,德治重在治民。 [关键词]法治 德治 边界亚里士多德说过一句名言: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99页。)显然,制定的良好的法律也就是具有道德合理性的法律,也是内含着平等、正义、自由等道德价值的法律,推行法治也就是促进这些道德价值,从这个意义上说,法治本身就蕴含了道德的追求,法治即德治。但我们却往往把德治和法治看作内涵不同的两个词并列使用,这就引出了如何确定它们的边界问题。当前理论争论和道德实践中的种种问题都与两者的边界不清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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