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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法何在?--论法治的价值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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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 言 法治的精神不仅在于依“法”而治,而且同时要求为治之“法”为良法。前者是法治的形式要件,而后者构成法治的实质要件和价值基础。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形式意义上的法治在历史上并不少见,但因其为治之“法”缺乏实质的价值合理性,而不成其为真正的法治。到今天,实现“神形兼具”的法治仍然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目标。然而,什么样的法律才是符合法治要求的“良法”?换言之,法律的正当性标准是什么?这是建设“法治”事业所不可回避的问题。对这一问题的解说是建构法治理论的基础和前提,而且解决该问题的基本思路和理论取向事关法治建设成败得失,是为法理学界不可不察。 作为推行法治的先驱者的欧美国家,在为法治寻求价值基础,寻求判断法律的正当性标准的过程中,一直存在大陆式的自然法思路与英美式的尊重先例以及正当程序的思路之分。二者有不同的理论前提预设,在实践中也产生了不同的效果。对这些理论进行认真的清理,将使我国的法治建设少走弯路,避免犯同样的错误。然而,我国的法学者和政治学者在有关的理论探讨中,似乎多受欧洲大陆自然法理论范式过于强烈的影响。有学者明确提出法治的价值基础在于自然法。(1)也有学者把由自然法推导出来的几项原则作为法治的基础。(2)我认为,对这一理论倾向有必要加以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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