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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理论发展的自身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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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苏联法学界在二十到三十年代是一个经历剧烈变革的时代,虽然在学术观点上人们可能有这样或那样的不同认识,但就学术政策而言,其中的许多经验和教训,并没有得到认真的总结,在以后的时期内仍然流行,只不过改变了形式。中国理论界历来受前苏联的影响较大,改革开放以后,它的许多观点都受到了批评,认为是僵化的,但由于种种原因,它的学术政策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二十年代前苏联法学界是一个百花齐放的时代,在法的基本概念问题上提出了各种不同的观点,包括斯徒契卡的社会关系说,即法是由统治阶级的社会力量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体系;帕舒甘尼斯的交换的观点,即法的根源在商品的交换关系之中,法的效力只有在现实的社会关系具有法律关系形式的条件下才能产生;莱斯涅尔的法律意识说,认为不同的经济成分产生不同的法律意识,劳动法、民法、土地法反映了不同阶级的法律意识;克雷连科的规范说,即法是由国家制定(成文法律)或认可(习惯法)的规范体系。像后来许多苏联学者所分析的,这种情况反映了苏联革命胜利初期的法制建设的现实,即法制不健全,一套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在许多情况下无法可依,只有靠革命的法律意识办事,靠革命政权对事实关系的确认和保证。因此,除了规范说之外,关系说、意识说也得到了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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