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论法律活动的专门化
| | 法学法律 免费论文 不在其位,不谋其政——《论语·泰伯》 一、问题 从国内外的法学法律 免费论文历史经验来看,随着社会分工、特别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学法律 免费论文高度社会分工的发展,法律机构会发生一种趋势性的变化,即法律的专门化。法律专门化在此可以有三种并不必然分离的含义。首先是社会中从事法律事务的人员的专门化,即出现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人员;其次,伴随着法律事务人员的专门化有法律机构具体设置的专门化,即出现专门的法律机构;第三表现为相对独立的法律机构运作。从这一点上看,中国目前的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可能引起法律的专门化。然而,本文不打算讨论法律机构具体设置的专门化问题,因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律机构的配置肯定会发生一些变化。例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院机构已有相当的变化,例如先后普遍设立了经济审判庭、行政法审判庭;一些城市的法院建立了青少年法庭。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庭、房地产法庭和金融法庭。这些变化体现了法律活动的专门化的增强。对这些变化的研究固然重要,但在我看来,也许不是最根本的。因为经验告诉我们,在许多国家和社会中关于法律机构的文字规定以及法律机构在社会空间上的设置很相似,然而法律的运作却不很相同,甚至很不相同。[1]因此,更重要的是研究市场经济条件下相对独立的法律机构运作,以及与此相关的某些特点。此外,尽管法律人员的专门化在我国法学界已有过不少讨论,但在本文中我将结合法律机构运作专门化问题,对一些法学界尚未给予足够重视的关于法律人员的专门化问题提出一些看法。当然所有这些看法并不是结论,因此欢迎理性的和实证的分析批评。 研究这个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通过这种法律社会学的研究角度,我们可以对法理学上的应然命题“司法独立”或“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责”有新的理解。它将从社会发展的趋势来理解为什么司法活动专门化具有通常所说的“历史的必然性”,即活动专门化与社会分工的增加在结构上具有一致性,从而将应然命题转变为一种实然命题。此外法律社会学的角度可以使我们对司法活动专门化之利弊有更深理解,从而在我们的制度安排和操作程序上、借鉴外国法律制度时作出一些自觉的恰当选择,削除那种“有了xx就可以解决问题”的基础主义的哲学倾向和社会思潮对法制建设中国化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因此,探讨这个问题显然也具有的实践意义。
| | | |
| | | | <<<<<全文未完>>>>> 全文字数约19607字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