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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建设的正规化和非正规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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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问题的提出 1980年代初,在我国改革开放刚刚起步时,著名美国华裔学者,美国夏威夷东西方中心主任李浩(victor h. li)教授写了一片有关中国法制发展预测的文章 《走向法制化的运动》,根据我国70年代末、80年代初法制建设的发展:制定了新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各种组织法,出现了立法高潮。停滞了多年的各种形式的法学教育得到恢复,法学研究和普法教育迅速发展,提出我国正在兴起一场走向法制化的运动。同时它又十分尖锐地指出,这一运动主要还停留在书本上,“书本上的法”多于“实际中的法”。如何把制定的法律付诸实施,是一个远比立法困难的多的任务。为此必须解决三个问题: 第一, 人员基础。由于60年代和70年代法学教育的空白,不可能提供从事法律工作所必需的专业人才,也为今后的法学研究和教材建设设置了严重的障碍。 美国现在有50万法律工作者,中国虽然不需要美国那么多,但中国人口是美国的4倍。据中国学者估计,中国至少需要100万受过大学法律教育的法律工作者。这是一个短期内不可能达到的令人生威的数字。 第二, 群众基础。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有着厌恶法律的心理,根据儒家的传统,法治证明统治者的无能,证明统治者用道德、教化治理国家的失败。中国人与西方人在发展观上有巨大的区别,西方人认为,稳定性是事物的正常状态,西方法的优点在于它能够提供稳定性和可预测性,并使变化在可控制的范围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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