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客观诚信与主观诚信的对立统一问题——以罗马法为中心(上)
| | 法律专业的毕业论文 摘要:本文力图揭示客观诚信与主观诚信在罗马法和现代各国民法典中的法律专业的毕业论文对立统一,并运用社会 契约论解释了两种诚信之统一的法律专业的毕业论文前提。本文证明,罗马法史上最早的诚信都是客观的,到了 古典时期,诚信才分叉为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分别在诉讼和物权两个领域发挥作用。罗马 人的诚信观念具有宗教起源以及斯多亚哲学的世俗起源。在古罗马的诉讼制度中,现代诚信 原则的裁判诚信功能不仅由诚信诉讼承担,而且由许多制度承担,由此可见,现代诚信原则 是多源产生的。本文还揭示了诚信诉讼便利当事人诉讼、方便法院办案、降低诉讼成本的功 能,并基于主客观诚信统一的立场,就设计未来中国民法典中的诚信条款提出了建议。 关键字:裁判诚信,主观诚信,客观诚信,诚信原则,民法典 一、诚信一词在拉丁法律文献和现代民法中的使用 诚信,在拉丁文中的符号表现是bona fides.fides来自动词fieri,为“已经做成”之义 .后来它转义为“信”的意思。因此,西塞罗利用其词源学意义,把fides解释为“行其所 言谓之信”(fiat quod dictum est,appellatam fidem)(注:参见西塞罗《论义务》,王焕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2—23页。译文有改动。),此语相当于中文的“言必信, 行必果”。至于bona,是“好”的意思,起强化fides的作用,两者合为“良信”之义,但 人们惯于将其翻译为“诚信”。 在法律拉丁文中,“诚信”被大量使用,在优士丁尼《法学阶梯》中有38处;在《法典》 中约有117处;在《学说汇纂》中约有462处。以《法学阶梯》为例,作者依次在两个领域使用bona fides.第一个领域是诉讼法,其中有诚信诉讼与严法诉讼之分(i.4,6,28,29,30)。第二个领域是物权法,其中又分为如下方面:1.对物的占有以及与此相关的取得时效(i .2,1,33—34;2,6pr.);2.对自由人的占有(i.2,9pr.),不知情地占有这两者的,谓之 “诚信占有”或“善意占有”(bonae fidei possesso)。购买是最经常的发生这种占有的原 因 ,为此等购买者为“诚信买受人”(bonae fidei emptor,中文通译作“善意买受人”,例 如我对i.2,6,4的翻译(注:参见优士丁尼《法学阶梯》,徐国栋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51页。)),他是把标的物的非所有人者当做所有人与之交易者;3.诚信的 处分物的行为,如添附行为和消费行为,不知情地在他人土地上播种、建房等属于前者(2, 1,29-30);第三人不知被监护人无监护人授权就把金钱贷与自己,且消费了此等金钱的属 于后者(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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