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笼中鸟:法律制度还是法律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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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es brady(1982:5-11)将研究中国法律制度的五代美国学者分别化分为“合作者”、“冷战者”、“法制论者”、“功能主义者”和“马克思主义者”。按照这种划分,美国著名的中国法专家陆思礼(stanley lubman)是“功能主义者”的代表人。的确,他在1967发表的成名作“毛泽东与调解:共产主义中国的政治学与纠纷解决”(lubman, 1967)实际上对著名的中国法专家柯文的观点提出了挑战,后者主张一种法律的文化观,认为中国共产党的调解继承了中国古老的调解传统(cohen, 1966)。陆思礼认为中国共产党的调解并不是对中国古老的调解传统的继承,是两种截然不同的东西,它差不多成功地“改变了调解的过程和功能”。支持这种理论观点的就是他的功能主义的视角:“政治功能强烈地渗透在调解中,以至于指导着调解人对纠纷的看法以及用来解决纠纷的标准,从而调解的政治功能遮蔽了其解决纠纷的功能。”(lubman, 1967:1278.) 正是在功能主义的理论路径上,陆思礼对当代中国法律制度的转型和演变作了深入的研究。新近出版的《笼中鸟:后毛泽东时代中国的法律改革》一书可以看作是一本论文集,实际上是对他以前关于中国法研究的一种总结。在这本书中,作者全面地表达了自己关于中国法律制度的演变和转型的理论观点。当然,在我看来,具体的观点并不重要,重要的书中所显示出来的两种理论范式,以及支持这种理论范式的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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