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自然法学、法律实证主义和立宪主义
| | 行政法论文 1、本演讲的行政法论文目的行政法论文在于简要地勾勒出构成西方法文化之中,在关于法的理论和实践形态方面作为基础支柱的三个关于法的基本理念。它们分别是自然法学、法律实证主义和立宪主义。我不准备叙述它们各自的来龙去脉,而是以分析的形式,指出其各自的理论要点,并且将它们进行对比,以凸显其相互之间的区别和差异。这样可以至少在形成一个大概的轮廓,说明西方法文化在迄今为止的发展历程之中不断提出的问题以及对此所提出的重要的解决方案。为了说明这些问题,将其与东方的法文化特别是中国的法文化进行对比是有益的。但是,由于我对于上述文化的无知,因此不可能进行这种对比。毫无疑问,这一点在我们进行报告之后的讨论会的时候应该被涉及到。 2、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在西方法文化——也许是所有法文化——之中,存在一个核心的问题,也即法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如果把正义看作是道德的一种表现的话,这一问题也就是法与正义的关系问题。从学术语言的角度来讲,也就是法的道德价值判断问题[3].如果用拉丁术语来表述的话,西方法文化——也许是任何一种法文化——的核心问题就是法与正义(jus e justum)的关系问题。在试图对这一问题进行回答的过程之中,西方法文化建构了其不同的法学理论体系并展示了其主要的理论要点[4]. 我们在这里所谈论的概念——自然法学、法律实证主义和立宪主义,正是西方法学思想在过去的世纪之中对上述问题作出的主要的回答。它们在关于法与正义的关系问题上存在根本的区别。从这一角度出发,我将把它们作为完全不同的理论体系进行论述。虽然事物总是呈现出复杂的面貌,在不同理论的之间进行区别本身就可能导致相当的问题。因此,我只进行一种很抽象而且概括的论述,主要只关注我所提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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