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
| |
学过历史的人都知道,人类文明的每一次重大飞跃,都导源于有决定意义的社会分工。手与脚的分工使得原始人跳出了类人猿的圈子;继之,农业从畜牧业中的分离、手工业与农业的分离、商业与工农业的分离等等,每次重大的社会分工都将社会向前推动了一大步。作为最古老的学科之一,法学几乎与人类的文明史一样长久,人类的每一次社会分工也都使得法学本身变得更加细密。尽管法学内越来越细的分工确实促成了不同圈子的法律学人之间的隔膜日渐加深,但是,细密的分工也不可避免地推动了法学日益稳健地走向繁荣——尤其是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之间的明确分野,初步型构了法律学人共同体内的两大基本阵营,形成了类似于工业与农业的两大生产部类——理论法学更接近于农业、而应用法学更接近于工业。一般而言,理论法学主要旨在解释法现象的价值观与方法论问题,它主要包括法哲学、法社会学、法经济学以及法史学等;应用法学主要解释各个具体法律部门中的法现象,主要包括宪法学、行政法学、民商法学、刑法学、经济法学、社会法学、诉讼法学等等。 在我们的经验上,理论法学法律学人习惯于张嘴就是罗马法、自然法,实质理性、形式理性,他们谈的东西让人听起来总觉得既玄乎又遥远;他们可以用某种理论来恰当地解释刑法(学)现象,而当他们在解释民法(学)现象时如果重复这种理论,也可能同样恰当。理论法学的法律学人常常不自觉地流露出左右逢源的得意,当然也就要经常去体味隔靴搔痒的尴尬。他们在解释具体的法现象时,习惯于旁敲侧击、含沙射影;即便对某个具体部门法问题很有把握,也多半点到为止、并不深究。当然,也有的理论法学法律学人乐于对具体法现象穷追猛打、一追到底,但在我看来,成功的追问却不是太多。事实上,理论法学法律学人一旦闯进应有法学阵营,便很可能如同城里人走在乡间小路上一样摇摆不定、乱了分寸,一不小心还可能要露出破绽。
|
|
|
|
|
|
|
|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