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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证理论大要

   
     一、法律论证的目标和功能
     法律者们当论证。作为法官,根据各程序法的明确规定,他们负有义务论证他们的裁判(例如刑事诉讼法第267条、民事诉讼法第313条)。只有当裁判依据合理的论证(联邦宪法法院裁判34,269,287),他们才满足了这项证立义务。为了在法院为其委托人活动获得有利的判决,作为刑事辩护人或民事诉讼当事方代理人的法律者必须进行论证。而在与委托人的没有能力付款的合同对方的律师谈判时,他们必须设法向对方证明其所主张的要求的合理性。
     进行论证的人,必须使人信服。只要涉及获得什么东西,也就是在上面的例子中,从合同对方获得某种有争议的给付,或者从法院获得某种确定的判决,可以考虑的还有其他的、也许甚至是有效的手段——威胁、承诺、贿赂。这些手段也间或被法律者使用,但它们不是法律手段。法律者的武器是论证,作为法律者,他必须设法使其他人信服。
     与这种信念直接相关的问题是:法律者想要使他的论证对手信服什么?很明显,这不(仅)是出于自身的利益所请求的“给付”(宣判被告无罪、判决对方当事人败诉、清偿债务)。法律论证并不是指向、 无论如何不是直接指向当事人的利益,而是指向权利和义务。这就使答案清楚了:法律者想要使他的对话方确信,某种法律评价或者某一案件的裁判是正确的。以法院裁判为例:法院应该被说服请求它做出的判决是正确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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