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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罗尔斯的规则功利主义惩罚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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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人类历史的大多数时间里,对法律惩罚正当性的证明源自两种理论分野,一是主张正义和应得的报应主义,一是主张社会利益最大化的功利主义。在《规则的两个概念》一文中,罗尔斯提出了一种关于法律惩罚的混合理论,他首先对惩罚的制度层面和实践层面进行区分,在此基础上分别从两个层面对惩罚进行证明,认为惩罚的制度层面可以用功利主义进行证明,实践层面可以用报应主义进行证明。这样他就调和报应主义与功利主义在惩罚证明上的冲突。但是,由于规则功利主义自身的缺陷,也由于罗尔斯本人对传统报应主义、功利主义认识的局限以及对法官和立法者之间界限的划分的理想化,这种调和的努力被证明是失败的。 关键词:惩罚、报应主义、规则功利主义、功利主义 一、引言 长久以来,法律惩罚的正当性根据何在?换句话说,国家惩罚一个罪犯的依据是什么,我们为什么惩罚?这个问题令法学家和哲学家们冥思苦想而仍困惑不解。在1955年“规则的两个概念”一文中,罗尔斯写道: 惩罚问题一直是一个令人困惑的道德问题。关于惩罚的困惑不在于人们在惩罚是否具有正当性上持有不同意见……很少有人完全拒绝惩罚……困难在于如何证明惩罚的正当性:道德哲学家们为此进行了各种各样的争论,提出了各种各样的理论,但没有一种理论获得普遍的接受,没有一种理论能够远离嫌恶。[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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