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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然法、法实证主义与极权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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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识;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这是古罗马皇帝查士丁尼钦定的《法学阶梯》的开场白,也是千余年来萦绕在法学领域上空的一道光环、一项使命。自希腊思想家赫拉克里特斯(heraclitas)以来,自然法理论作为正义的法学代言人,一直致力于追寻绝对正义和一个普遍适用的法律体系:一个超然于实证法的规范应然世界。但其立论基础的柏拉图式世界观 —— 在具体的、瞬息即逝的、变动的事物之上,是普遍的、恒定的理念(包括普遍的道德和价值),被批评为一种形而上学、一种前现代的思维模式。19世纪兴起的科学实证方法动摇了一切含糊的、不可证明的先验理论的地位,自然法理论也毫不例外地被历史法学家和实证法学家们当作“毫无根据的观点”,抛在了滚滚行进的历史车轮之后。这就是19世纪自然法并法哲学的安乐死。而20世纪的某些法学家甚至认为,谈论自然法就像是在“验尸”(autopsy),而不是进行“活体解剖”(biopsy)。[1] 不过在完美的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出现以前,自然法永远有其存在的空间和理由。对法律自身的局限性、法律形式主义下的社会不平等和法实证主义者对权力的“集体无意识”的认知,促成了19世纪后期和20世纪初期自然法理论的“复苏”。而至20世纪40年代到60年代,在对纳粹德国极权统治的声讨和反思浪潮中,自然法理论迎来了自己的复兴时期。[2]二战后的法律界在扪心自问:这一浩劫是如何发生的?如何解释颠倒是非、不公正的纳粹法律体制?如何在未来避免再犯这样的错误?以德国著名的法学家拉德布鲁赫(radbruch)为代表的知识界普遍认为,在纳粹时期占统治地位的法律哲学 —— 法实证主义扮演了极权统治的帮凶。因为法实证主义坚持法律与道德相分离、法律的有效性独立于自身的道德内容,使德国法律家阶层和普通民众在“法律就是法律”的思维下丧失了对纳粹暴政的抵抗。拉德布鲁赫还指出,按照法实证主义的观点,无法解决战后德国所面临的法律难题,即如何对以“执行国家法律”为辩护词的纳粹战犯进行审判。相应地,就实证法与自然法(超法律的法)的冲突,拉德布鲁赫提出了自己的解决公式(radbruch formula),即“法律的不法与超法律的法”:“依据国家权力并正确制定的实证法规则具有优先的地位,即使该规则是不公正的,并且违背大众福利。但当规则违背正义达不可容忍的程度以至事实上成为‘非法的法律’时,它必须向正义作出让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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