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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寻真正公正和自由的社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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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历史法学派奠基人古斯塔夫·胡果(gustav hugo,1764—1844)于1797年出版《作为实在法,特别是私法哲学的自然法教程》以降,德国的法哲学分两个阵营交替发展:一个是“哲学家的法哲学”(如康德1797年的《法的形而上学原理》和黑格尔1821年的《法哲学原理》,以及当代德国著名哲学家、法兰克福学派第二代领袖于尔根·哈贝马斯于1992年出版的《事实与价值》);另一个就是“法学家的法哲学”。后者从19世纪中后期以来人才辈出、著述洋洋大观,逐渐形成强势。其中,萨维尼(savigny)、普赫塔(puchta)、耶林(jhering)、柯勒(kohler)、埃利希(ehrlich)、赫克(heck)等人相继独创法哲学体系,获得国际范围的学术影响力;1949年去世的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gustav radbruch)是具有此种影响力的最后一位代表。其后,德国法哲学失去了昔日的辉煌,将强势地位揖手让位于英美法理学,以至于当代的法学者们普遍地不大重视、甚至根本不了解德国二战以后法哲学的进展。 我国大陆及台湾地区至20世纪90年代才开始陆续介译德国法哲学家们的作品:例如,米健教授主持的《当代德国法学名著译丛》(法律出版社)以及我与许章润教授主编的《西方法哲学文库》(法制出版社)已将数种德国战后的法哲学名著纳入翻译计划。在此方面,林荣远教授单人独骑,近年翻译多种人文社科及法学作品,功不可没。他于2002年12月又将赫尔穆特·科殷(helmut coing,1912—2000;一译“赫尔姆特·科因”)的《法哲学》译成汉本(华夏出版社出版),实属法学界的一件幸事,可喜可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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