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两大法系代理之法理根据比较
| | 法律援助论文 [内容摘要] 大陆法代理和普通法代理存在很大的法律援助论文区别。对此,我国学者仅照搬了施米托夫的法律援助论文“区别论”和“等同论”而来深入分析。本文对施米托夫不同的表述作了分析,指出:如从内容而不从文字上说,“区别论”和“等同论”的对象是相同的,都是委任和授权。用“区别论”和“等同论”区分大陆法代理和普通法代理不符合实际情况。两大法系代理制度不同的法理根据是两大法系的传统不同:相对而言,大陆法走的是抽象之路,从逻辑出发;普通法走的是具体之路,从经验出发。 [关键词] 代理,区别论,等同论,委任,授权 一、“区别论”和“等同论”的本来表述 无论在大陆法还是普通法中,代理都是重要的法律制度。大陆法中的代理和普通法中的代理存在很大的区别。两大法系代理制度的区别,是否反映了两大法系代理制度的法理根据的区别?学者对此作了探索。原联合国法律顾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席、著名法学家施米托夫认为,大陆法代理的法理根据是“区别论”,普通法代理的法理根据是“等同论”。①就笔者所见,大陆学者在论述两大法系代理制度的法理根据时,都采用了施米托夫的观点。② 那么,“区别论”是什么意思呢?具体地说,是什么和什么的区别呢?施米托夫原文是: 大陆法上的代理理论最重要的特征是把委任(mandate,即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合同)与授权(authority,即代理人代表委托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权力)的概念严格地区别开来。用克拉里斯(clarise)的话来说,这两个概念:阐述了两个完全不同的方面……委任指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另一方面,代理则指交易的外部方面,即本人和代理人同第三人的关系。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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