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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侵占罪之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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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97刑法中对侵占罪对象的规定较为笼统,不具有一定系统性和逻辑性。笔者根据刑法中侵占罪对象的性质,将侵占罪之对象概括为两大类:一类是普通侵占罪;另一类是特殊侵占罪,分而述之。此外,笔者还提出了一些不成熟的观点,其目的旨于抛砖引玉。 「关键字」镜像所有权 普通侵占罪 特殊侵占罪 「正文」我国刑法第270条第1款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构成侵占罪;第2款又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也依照侵占罪处罚。显见,我国刑法是将侵占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的行为和侵占遗忘物和埋藏物的行为统称为侵占罪的。笔者认为此举欠妥,在理论上缺少科学性、逻辑性和严密性,不利于我们对侵占罪对象的研究。从行为性质上观之,刑法第270条第1款所规定的侵占罪是行为人业已合法占有的财物,而第2款所规定的侵占罪是行为人脱离占有的财物。因此,在论述侵占罪对象时,应予以区分,否则会产生混淆;再者,对事物进行分类研究,也是认识论的一个基本方法。鉴于此,笔者拟将侵占罪分为两罪名——普通侵占罪和特殊侵占罪,分别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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