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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质押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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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票据质押是兼跨《票据法》和《担保法》的法律问题,其实质在于以票据设定质权而担保债权,但《票据法》和《担保法》又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由此产生了票据质押的生效要件、票据质押行为的性质、票据质押法律效力以及票据质押权利的范围和票据质权的实现等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担保 质押 票据质押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就该动产或权利通过折价、变卖等方式优先受偿。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同属于质权,同为担保权,二者在性质上相同,有关动产质押的规定适用于权利质押,质物、权利等被质权人占有,但质权人不享有质物、权利的所有权。票据质押是权利质押的一种。票据质押是指为了担保债务履行,作为持票人的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自己的票据作为质物,设立质权的行为[1]。票据质押是我国《担保法》和《票据法》明示规定的质押方式,是兼跨《担保法》和《票据法》的法律问题,但《担保法》和《票据法》对这个问题又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致使在司法实践中发生了矛盾冲突,由此探讨票据质押的生效要件、票据质押行为的性质,票据质押的效力以及质权的实现等问题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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