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老调仍需再谈:法治的西化还是本土
|
| |
中国法治先天不足,后天失调。改革开放之初,百废待兴,我们根本上缺乏法治的基本框架,因此构建这样的框架就显得尤为紧迫,我们用了很大的努力,在很短的时间里,赶超了西方几百年才走完的法治道路,基本搭好了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框架,但蓦然回首,问题还是中国式的,传统经验式的。我们发现人们并没有完全理性地生活在法律框架之中。面对活生生的现实,我们又得反思如何使构建起来的法律框架融入中国实际的生活之中。这项工作比起纯粹的西化移植的理性建构来,显然非常复杂和困难。因为,这不仅仅是一个法律上时间和空间的差异问题,它更是一个法文化差异的问题,是生活在两种不同国度的人们对待法律的理解和态度问题,是建构与解构的问题。 如此,我们的法治建设从一开始就面临着从未有过的两难局面:一方面,经济发展不等人,占世界五分之一的人口要解决发展问题,发展是硬道理,而要发展必须有法制,这就是小平同志讲的有总比无好的道理;但另一方面,由于法律没有找到自己的根和支撑点,有了法制后,法律的功能和价值在后发外生型的中国无法发挥,于是法律的西化和本土化问题从一开始就受到了同等的重视。值得庆幸的是,西化和本土化的争论提升了法学研究的质量,推动着我国的法治建设迈上一个真正、确实的台阶。我们真正感到了法学家们有真问题在困惑、在兴奋。
|
|
|
|
|
|
|
|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