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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善优先于权利

      过分强调权利必然带来人与人情感的疏离,这是权利的本质所决定的。
     据台湾《中国时报》报道,一位中学生呱呱落地就患有先天性骨骼发育不全的瘫痪病,人称“玻璃娃娃”。同学们基于爱心与善念,每天背他上下楼梯,学校也是基于有教无类的理念,收留了这样的学生。这原本是一段动人的佳话,没料到一场小雨,让背负他上下楼的同学身不由己地滑了一跤,造成“玻璃娃娃”头颅破裂,不治而亡。此事闹到对簿公堂,法官公事公办依法判决,对背负者和学校定为过失致死罪,予以惩罚。
     对此判决,单就纸上的法律条文来看似无不当,但从社会效果来看,必然导致残疾学生申请入学更加困难,因为没有学校愿意承担这样的风险;还会导致扶助弱小和见义勇为的良好风气每况日下,因为谁敢保证在救助危弱之人时不发生意外?
     这个案例涉及到了一个亘古及今的法律难题,即:良善与权利的冲突。这一冲突的解决前后经历了两个阶段:
     一是古代的以良善代替权利(或曰以情代法)。汉代大儒董仲舒说:“《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罪同异论,其本殊也”(《春秋繁露·精华》)。这就是说,在审理案件的时候,要根据犯罪的事实,考察行为者的动机;只要有犯罪动机,就应当加以惩罚,不必待其成为行为;对于首犯要从重惩处;如果只有犯罪行为,而无犯罪动机,就应当从轻发落。《盐铁论》对这种做法评述道:“《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盐铁论·刑德》)。显而易见,“原心论罪”是一种动机论,在判断一种行为的时候,它看重的是行为者动机的良善,而不是行为在客观上是否侵犯了别人的权利。凡是符合《春秋》之义者就是“志善”,即使犯法,也不定罪;反之,即使犯罪未成,也要定罪。这种以良善代替权利的观点有两个特征:一是整体的利益大于个人利益,维护整体和谐与利益的至上性,是良善的基本内容;二是道义高于利益,“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饿死事小,失节事大”。权利(权威+利益)让位于道义是不言而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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