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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法官职业道德的思想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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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泽民同志指出:“应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实行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党的十六大总结13年来的实践得出的基本经验之一。作为审判机关,要在实现“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治国方略中发挥作用,就必须树立起法官依法审判和以德审判的观念,并排除不适法的力量可能对此构成的干涉。法官应在忠实于法律和遵从道德的前提和基础上完成审判任务,从而切实实现“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治国方略。本文试以江泽民同志“以德治国”的重要论述为理论基础,以党的十六大提出的“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为指导,对法官道德建设的思想基础作一阐述。 一、以德治国的理论基础及意义 在世界经济全球化和中国现代化进程不断推进的新形势下,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中国第三代领导集体倡导的“以德治国”的治国方略,是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创新,也集中体现了对马克思主义、中华民族文化以及现代化人类文明成果三大源头的综合创新。“依法治国”是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以德治国”是精神文明的应有之义两者的有机结合,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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