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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权法理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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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虽已逐步为国际社会所认同,但长期以来,西方某些国家设置重重障碍阻挠发展权在全球的实现,甚至否认发展权的人权性质和人权地位,致使发展权问题成为当代国际人权理论和实践中一个存在严重分歧和尖锐对立的焦点问题。导致这一局面的原因除了历史和政治、经济等因素外,比之于自由权、平等权、财产权等几百年前就已被思想家所揭示的传统人权来说,对作为新一代人权的发展权的理论研究显得相对薄弱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原因。为此,深入开展对发展权的研究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发展权由来的实在法探究 发展权作为所有个人和全体人类应该享有的自主促进其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全面发展并享受这一发展成果的人权,最初是由塞内加尔第一任最高法院院长、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委员凯巴。姆巴耶于1970年正式提出的。[①]这一概念的提出有其深刻的社会历史原因。长期以来,不合理和不公正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严重束缚着广大第三世界国家的发展。改变旧秩序,独立地选择自己的发展道路,提高发展中国家人民的生活水平已成为时代的呼声。与此同时,发展问题也引起了国际学术界的重视,“新发展哲学”、“国际发展新环境”、“国际经济新秩序”、“发展国际法”等一系列概念相继出现。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发展权概念得以产生并逐步从一个人权概念演变为一种人权规范和人权制度。从实在法的角度看,发展权的演变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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