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法律程序的价值与弊端
|
| |
近年来发表的法学文献中,涉及法律程序的,汗牛充栋。大多数篇章偏重于发扬光大法律程序的“积极面”,对法律程序的“阴暗面”隐忍不发,以免煞风景。然而,程序价值的背面即掩藏着程序的弊端,对此不可不予省察。今举偶二三,姑作醒世之言。 正义的程序需购买 任何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应有其正当性基础,否则即无生命力。诉讼是以正当的程序来追求公正的结果。由于在法律疑难案件中,结果是否公正并无客观度量的标准,故此,法律为法院设置了最为苛刻的程序规则,将诉讼的正当性建立在程序正义之上,以程序规则扼制法官的恣意妄为。法官被要求按严格的程序规则进行生产(制作裁判和命令等),以正当程序确保法官恪守中立。国民不分贵贱,一视同仁。民间自治、自决过程中仗势欺人,“拳头里面出真理”的现象得以淡化。 问题的另一面是,正义的程序需要支付代价。专业的法官、职业的律师、豪华的法庭、精细的鉴定、细密的论证等等,无不需要当事人或社会支付沉重的代价——正义的程序需购买。财力雄厚的当事人往往通过聘请优秀的律师玩弄程序规则于股掌之间,通过拖延诉讼使对手陷入两难境地,由此导致另一种形式的恃强凌弱,即经济上的恃强凌弱——有钱才能购买真理。
|
|
|
|
|
|
|
|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