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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契约论与法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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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工具,或者说法律不只是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意志,虽然在形式上表现为国家创制法律,实质上却来源于社会成员们的协议 法的契约论及其阐释 法的契约论是西方法律思想大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早在古希腊就已存在,古罗马帝政时代的法学家们曾用契约论来为王权的正当性进行论证。关于法的契约论萌芽最详细和最明确的阐释出于柏拉图在《理想国》中的记载,按照柏拉图的说法,智者格劳孔在与苏格拉底讨论正义的本质和起源问题时,在人类历史上首次提出了法律来源于社会契约的思想。契约论萌芽在古希腊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这就是伊壁鸠鲁功利主义国家契约思想的出现。 应当说,西方社会中已长期存在并日益普遍化的契约实践为法的契约论的理论构建提供了宝贵、实用且易于为人们所接受的资源。正如英国法学家梅因在《古代法》中所指出的,“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迄今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作为自由合意的产物,契约关系所反映的生存方式和生活态度是:社会关系的双方是理性的,须承认并尊重对方的独立人格,以个人独立为基础,以个人自治为内容,以个人利益为目的;平等的讨论和自由的选择是社会交往最基本的形式;对他人的支配须以双方一致同意的条件为前提;每个人都须独立地对自己的判断和行为负责,人须自助,然后社会助之;契约关系必然表现为法律关系,在一个需要相互协作的社会,能够把无数独立而平等的个人维系在一起的只能是法律。这样,契约便成为社会关系产生的基础、连结的纽带、根本的内容和实现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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