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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面子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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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庄严似乎天生就是一对。不论是法典本身,抑或是操法律饭碗的法官、律师,大家一提及与法律有关的事物,自然而然就会联想及庄严二字。法庭的摆设,法官服的选择,无不使我们去相信法律的庄重与严肃。法律的面子是十足的,一点也不马虎!但现实中,总让我想起“老虎不是用肉做成”的故事。我也是操法律饭碗的一员,经常听及人们如是评述:“你们这一行前途无量,但现实中……!”一个“但”字使我认识到应然与实然差距实在太大。我们现在时常谴责司法人员受金钱之诱,偏袒一方,导致司法不公。但似乎都忽视了人们对法律的不敬与不恭。不管是利益受侵害的一方,抑或是加害之方,在诉讼发生之后,首先想得都是如何租到权力,所以他们与律师交谈之中,最关心还不是是否违反了法律,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而是律师是否与主办人员熟识。如果律师一口应承,若再加上“铁哥们”,那么当事人就会心满意足地走了,好象已打胜了官司似的。诉讼时如此,平常也差不了多少,订立合同时,特别是企业,他们首先关注的是如何规避法律,如何钻法律的空子,如何作到表面合法的情形下谋求利益最大化。 如果要分析人们对法律的不敬与不恭,首先我们得去看法文化方面的释解,我国古代大多将法律与刑事法等同,法即刑、法律就意味着惩罚,这对我国老百姓影响之深之切不须笔者去阐述与证实,所以大凡对我国老百姓法律心理的研究总会得出厌诉的结论。但除了上述的历史原因外,现今老百姓对法律的态度,恐怕与我国给老百姓有伸张余地的任意性规定太少也有一定的关联,任意性规定是相对于强制性规定而言的,此种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己的意思表示加以排除。也就是在老百姓有约定的情形下,以其约定为准;而在其由于疏忽或无知而对有些问题未加以规定的情形下,以法律规定为准,也就是法律是帮当事人忙的热心人。那么老百姓在法律的经常的“帮忙”下自然就会喜欢上这个可爱的“热心人”,也就会在困难时寻求法律的支持。但过多面目可憎的东西,门外的客人就不得不另请高就,即规避法律。当然这仅是问题的一方面,任意性规范与强制性规范的比例是有其内在的要求,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把上述提法看作一种理想将是更好的选择,但其于我国的特定之立法现状却是有的放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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