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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本质的几点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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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探讨法的本质,应该从马克思主义经济基础决定论的思想着手,即法的本质只能从法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关系中去探求。马克思、恩格斯并不否认在阶级对立社会里法具有明显的阶级属性,但他们却从未把法的本质简单地归结为统治阶级意志。从历史发展的长河看,法的本质不只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而是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特定社会集团利益和需要的反映。法对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特定社会集团利益和需要的反映,具体表现为对特定社会集团利益和需要的社会关系的一种权威性调节;这种调节在不同历史阶段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关 键 词」法的本质,统治阶级意志,社会集团利益和需要,社会利益关系,法的调整机制 1、关于法本质的理论,马克思恩格斯没有专门的论著,主要体现在一些重要著作中: ①马克思和恩格斯在科学共产主义的第一个纲领性文件《共产党宣言》里,在批驳资产阶级的谬论时指出:“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资产阶级的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阶级的意志,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 ②恩格斯在《论住宅问题》中指出:“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表面上“立法就显得好象是一个独立的因素,这个因素并不是从经济关系中,而是从自己的内在基础中,例如从‘意志概念’中,获得存在的理由和继续发展的根据。人们往往忘记他们的法权起源于他们的经济生活条件,正如他们忘记了他们自己起源于动物界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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