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论西方法的精神(一)
|
| |
风云变幻的二十世纪即将成为历史的一页,人类正在迈向新的二十一世纪。本世纪伊始,西方学者聚首法国巴黎,举行了第一次国际比较法大会。时隔近百年,比较法研究的历史条件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对于处在世纪之交、发奋图强的中国人而言,深入研究西方法及其内在精神,取长补短,为我所用,乃是比较法学的迫切课题。本文第一部分简析西方法的概念,第二部分结合对古希腊、古罗马和中世纪的西方法律制度研究,着重探析其内在的精神。第三、四部分论述西方法的主要观念和形式。第五部分举例略论西方法的移植与本论题的关系。 一、西方法的概念 或许是比较法学源起于西方国家的缘故,从整体上将西方法作为比较法研究对象的这类文献,似乎并不多见。通常,人们是根据历史与现状,将西方法分解为不同的法系(或法律传统)进行比较研究。比如,英国三位比较法学家合著的《比较法律传统》(简本)开宗明义:“本书旨在以较短的篇幅,逐一地对西方三个主要法律传统的一些重要方面加以讨论。”[1]这三个主要法律传统是指,民法传统、 普通法传统和社会主义法律传统。该书中文版的《译者前言》道:“对于作者仍把社会主义法系归入‘西方法律传统’的范畴,则是颇值得商榷的。”[ 2]诚然,在冷战后的今天,该书所谓的“社会主义法系”已不复存在,但是,《译者前言》反映了这样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即,什么是西方法?恐怕,不仅在中国,而且在西方学界,这也不是一个没有分歧,或不言而喻的问题。
|
|
|
|
|
|
|
|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