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在进化中的自然法
| | 法律毕业论文范文 我的法律毕业论文范文法律哲学,主要不外乎二点。第一点是:自然法是一切法律之基础;第二点是:自然法不是死殭殭地一成不变的法律毕业论文范文东西,而是与时俱进的有机体。因此,我的法律哲学,可以用一个标题来概括:在进化中的自然法。 在本世纪的二十年代初期,我曾留学德国,从当代最享盛名的法学家斯丹木拉(stammler)先生,研究法律哲学。斯氏是一位新康德派的领袖,他曾用过“具有变化内容的自然法”(natural law with a variable content)这句话。就表面上看,“具有变化内容的自然法”和我现在所讲的“在进化中的自然法(a growing natural law)”意义似乎相同。然而二者的含义,实有一根本的不同点。事实上,斯氏并不相信自然法,因为他认为自然法是一种形上的观念。虽然在他1896年出版的巨作-《经济学与法律》-的第三十三节中,曾用“具有变化内容的自然法”一词,但这只不过是一种假借性的用法而已。然而在该书1906年再版时,他却把“具有变化内容的自然法”一词,更改为“一个客观的公道法律之可能性”(die moglichkeit eines objective richtigen rechtsenkalts)。因为他是一位新康德派的领袖,所以他是一位批判的理性主义者,他希望把所有形上和本体上的假想和难题,一概避而不谈。虽然他主张法律的概念和理想,是具有普遍有效性的,可是他只论到人类思维所及的范围,而不能替形上的世界讲话。斯氏对法律的概念所探讨的问题是:法律一词的普遍意义是什么?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斯氏将法律的概念,逐步演绎如下: (1)一切人类经验的各种不同形式,不是印象,便是意志。法律很显然地是属于意志的领域。因此,无论什么法律都是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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