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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与退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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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对j.2.1.11以及优士丁尼《法学阶梯》中17个关于自然法的片断的分析,揭示了j.2.11所持的历史解释模式是自然状态-市民社会的两段论,通过援引影响罗马法的希腊哲学观点,进一步说明了上述历史解释模式隐含的退化论前提,从而建立了自然法的高级法地位与退化论的历史哲学的关联。最后阐明了自然法主体范围的缩小性变迁的悲剧意义。 「关键词」自然法、退化论、历史解释模式、希腊哲学 (一)既往的思考和失误 优士丁尼《法学阶梯》2.1.11的后部写道:“而显然,自然法更为古老,它是与人类本身同时自然传授的事务。事实上,市民法则在城邦开始被建立、长官开始被创立、法律开始被写成文字时,才开始存在(注:优士丁尼。法学阶梯[m].徐国栋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15.)。”在过去对这一片断的分析中,我认为它明确揭示了没有建立城邦、创立长官、把法律写成文字的状态与出现了上述三者之状态的对立。考虑到罗马法学家持有的希腊哲学思想背景,前者可被界定为自然状态;后者可被界定为市民社会,通过社会契约论的环节完成了两者的过渡(注:徐国栋。民法的名称问题与民法观念史人[z].未刊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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