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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先例:原则、规则和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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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卡多佐其人经历 卡多佐的司法哲学是同他长期的司法经历分不开的。卡多佐1870年5月24日出生于纽约市的一个犹太人家庭。19岁时,以优异成绩毕业于哥伦比亚大学,专业是文学和哲学,接着进入耶鲁法学院,两年后未毕业就离校,获律师资格并在纽约开业。然而,他的满身“书生气”使他很不适宜从事这种“如果想正直就无能为力”的行当①,但是,法官却常常从他的辩论中感到他的论点的说服力。1913年,尽管他对政治并不感兴趣,并很少为圈外人知晓,却作为独立的改革派候选人当选为纽约最高法院的法官,次年成为纽约上诉法院法官,1926年他又被提名和选举为该法院的首席法官。在他任职纽约期间,由于他出色的司法意见,对全国各州法院司法都有很大影响,纽约州法院因此是最受各州尊重的法院。他因此也被称为“英语世界有史以来最伟大的上诉法院法官之一”。1932年,著名的法学家霍姆斯大法官从联邦最高法院退休,尽管卡多佐并没有寻求提名,但全国法律界-从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包括雷姆斯本人,直至普通律师-几乎一致要求胡佛总统提名卡多佐继任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由于当时联邦最高法院内已经有两位来自纽约州的大法官和一位犹太裔法官,依据法庭构成人员多样化的惯例,胡佛总统对是否提名卡多佐出任大法官一事颇为迟疑。只是当时在任的大法官、后来又继任首席大法官的来自纽约州的斯通情愿自己辞职而为卡多佐让路,胡佛才决心任命卡多佐接替霍姆斯的职务。在任职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期间,卡多佐支持了罗斯福的“新政”立法,促使了美国宪法以及美国社会经济制度的变革。1938年7月9日,卡多佐去世。可见,律师、法官,构成了卡多佐一生的人生经历。卡多佐的法律观体现在他的一系列著作以及大量的司法意见中。在本世纪上半叶以前,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中很少有人撰写专门的学术著述,而卡多佐就是其中少数的几位之一。他的主要法学著作有《司法过程的性质》1921,《法律的生长》1924和《法律科学的悖论》1928。他去世以后,有人汇集他的论文出版了《卡多佐文选》1947。其中最能体现卡多佐思想的就是《司法过程的性质》一书。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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