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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身份到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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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源远流长、博大精深的思想长河中,有一些堪称“一言而为天下法”的不朽名言,它们宛如这条长河中的璀灿明珠,长久地闪烁着思想的光芒,启迪着一代又一代人的思考。它们不仅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而且具有跨世纪的现实意义,它们是思想的精华,认识了它们,在很大程度上就可以说是认识了整个人类思想。 其中,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曾论述过〔1〕,后来英国著名法学家亨利。梅因在其名著《古代法》中所明确提出的“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分到契约’的运动。”〔2〕。 一、“身分社会”与“契约社会”的比较意义 梅因所指出的“从身分到契约”,准确地抓住了最能概括一定历史条件下社会根本特征的两个东西-“身分”与“契约”,并把它们作为区别不同社会的一个根本标准,即据此把社会区分为“身分社会”与“契约社会”。于此我们可以洞悉“身分社会”与“契约社会”的比较意义。 第一,在“身分社会”,身分(出身)是人们获取特权的主要途径。“人的肉体能使人成为某种特定社会职能的承担者。他的肉体成了他的社会权利。”〔3〕在“身分社会”,身分成为确定人们地位高低、权利大小、义务多少的根本标准。身分的本质就是讲究差别、亲疏、尊卑、贵贱,因而身分成了人与人之间的分水岭,人与人之间一切差别的总根源。在“身分社会”,身分也是配置权力的根本标准,权力来自身分,权力因身分不同而有别,身分越高,权力越大,没有身分,就没有权力。身分不同从而使权力更加不平等化、更加特权化,在一个“身分社会”,身分与权力、权威等同,促使人们崇拜权力、崇拜偶象、崇拜身分,唯上是尊、唯命是从,因此“身分社会”是一个人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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