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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应是权利本位的人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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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是权利义务之学,法学是权利之学,这是中国法学界所达成的广泛的、根本性的共识。本文在这些认识的基础上,进而提出现代法学应是以权利为本位的人学。 “道不远人,远人非道”。不言而喻,任何真正的科学从终极意义上说都是人学。而法学更应是人学,这是由法与人的特殊关系所决定的。 在既定的社会条件下,法对人的影响是最大的,这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法对人的影响是强制性的。法是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规范。凡是法的东西,都必须普遍服从,一体遵行,如有违反,则启动国家强制力强制服从和遵行。哲学伦理宗教靠的是说教,艺术靠的是所塑造的典型人物形象的感染,而法靠的是直接的国家强制力。再好的哲学伦理宗教人们都可以不接受,但再坏的法也是法,即所谓的“恶法亦法”。法之外的任何东西,人们都可以认同或反对,而正是因为人们可以认同或反对它们,所以它们往往就是可有可无、时有时无的东西,而不能像法那样真正对人发生影响。第二,法对人的影响是最权威的。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认可或制定的行为规范,因此,法应当是一个社会的最高命令、最高指示、最终理由,对人们来说,法就是必须听从的命令、必须执行的方针、必须采取的建议。人们在日用常行中可以对许多事情不闻不问,但却不能置法于不顾。第三,法对人的影响是现实的,法不是别的,法是社会关系的记载和表述,法就是现实生活,法直接涉及人们的日用常行,关切人们的现实利益。人生活在现实中,也生活在法的“天罗地网”中,人们处处可以感触到法的存在,法已经成为一种现实的力量,左右、支配着人们的日用常行。法就是生活范式,人们必须依法而生活,人们的生活不能“逍遥法外”,没有法人们就无法生活。第四,法对人的影响是持久的。法是一种稳定性规范,一旦成为法的东西,它将持久的、稳定地起作用。时尚可以变、思潮可以变、风俗可以变、政策可以变,尽管法也可以变,但法的变与它们相比要经过严格程序、慎重讨论、反复审议,因而慢得多、小得多,而只有像法这种持久、稳定的东西才能真正对人发生重大影响。第五,法对人的影响是制度性的。制度性的东西就是具有国家强制力的、神圣权威的、直接现实的、持久稳定的东西,只有制度性的东西才能对人真正发生重大的影响。法的东西是最能制度化,最易制度化的东西,或者说法的东西本身就是制度性的东西。因此,任何其他东西要真正对人发生重大的影响就必须制度化法律化。这也就是为什么任何统治阶级都要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法的缘故,因为只有如此,才能真正对人提倡和灌输自己的价值观念,才能真正推行和实施自己的政策措施,才能真正维护和保障自己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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