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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调整平行进口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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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lntellectualpropertylaw)的制定宗旨是,在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鼓励科技创新、文艺创作,从而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并兼顾权利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一个国家如果没有任何国际往来,实现此宗旨并非难事;但是当它处于一个知识产权国际化法律保护不断加强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国际贸易日益频繁的国际环境中时,便会因为面临多种利益冲突而不知所措。虽然经过wipo多年努力,现在已达成了多个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协议,但是这些协议实行的原则是,各成员国在遵守协议最低保护要求的前提下互相独立(地区性国际条约除外),《伯尔尼公约》第5条第2款及《世界版权公约》第2条、第4条第1款都反映了这一原则,加之各国知识产权法制差异较大,因此,在当今国际贸易中,跨国性知识产权纠纷时有发生,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平行进口问题。为了确定平行进口行为的法律性质,解决平行进口争议,人们往往倾向于运用权利用尽理论来处理。然而,从法理上来讲,权利用尽理论根本无法解决平行进口问题。本文将从阐述权利用尽理论的提出及分析权利用尽理论的空间特性出发,论证权利用尽理论为何不能解决平行进口问题,并进而提出解决这一法律争议的进口权理论,以期从法学理论上正确地解决平行进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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