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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有规律性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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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往今来,人们对法律有种种解说,诸如神意说,命令说,意志论,预测论和控制论,等等。尽管它们各有其合理成分,但也忽视或掩盖了一个简单而基本的事实,即法律是“法”和“律”的统一,其中“法”首先是方法,“律”本指规律,因此,法律就是一种有规律性的方法。 人总有问题,并总在解决问题,为此,人们才不断地求知问法。人类的一切学问最终都旨在提供、完善和创新方法去解决人类的各种问题,以促进人类发展进步。就此而言,一切学问都是方法论。有些问题普遍存在,关系重大,要求权威解决,解决这类问题的方法就是法律。法律既然醒目地把自己名之为“法”,那么就应具有方法之本义,即解决所遇问题或达到预期目的一种手段、工具、思路、途径和技术。法律是一种方法,法律体系应是方法库,法律理论应是方法论。法律作为一种方法应易掌握、可操作、能适用且有效,法律应使人想方设法,千方百计,当人们一筹莫展之时豁然开朗,山穷水尽之际柳暗花明。 当然,法律最根本的方法是规则,即通过制定规则或适用规则去解决所遇问题和达到预期目的。这也就决定了法律研究的宗旨在于寻找规则和发现规则。一切法律研究,无论是探究天地人,还是追求真善美,最终都要具结为可作为方法运用的法律规则。如果达不到这一点,那就没有赋予人以方法,这种研究不过是旁敲侧击,未及根本,甚至不是真正的法律研究。这些规则是关于人们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是千百年来人们在解决各种问题时所总结出来的可以类推适用的有关权利义务的规则。权利义务是规则的核心,法律就是关于权利义务的规则,权利义务是作为方法的法律的根本标志,也是与其他方法的重要区别。由于权利义务抓住了人的根本,触及了问题的关键,找到了解决问题的捷径,因而成为排忧解难,定纷止争,息事宁人之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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