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法哲学,法律理论和法律教义学
|
| |
(本文是德国著名法哲学家阿图尔。考夫曼与其学生温弗里德。哈斯默尔共同主编的《当代法哲学与法律理论导论》(第6版)一书的导言。该书为德国海德堡c.f.米勒出版社1994年出版(a.kaufmann and w.hassemer (hrsg.),einführung in rechtsphilosophie und rechtstheorie der gegenwart,6.auflage,c.f.müller juristischer verlag gmbh,heidelberg,1994.该书中文版已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法哲学是哲学的一个分支,而不是法学的子学科。但人们也不可将法哲学视为(一般)哲学的一个特殊种类。哲学一直并以所有形式,与人的此在,卡尔。雅斯贝尔斯称之为“包容”(注:雅斯贝尔斯:《哲学导论》,第25版,1986年,第24页及以下。进一步的论述可见埃迪特。施泰因:《哲学导论》,1991年,导言(第21页及以下)。)的这一基本问题相连,质言之,这总是关涉哲学中的“究竟”问题。 法哲学与哲学的其它分支相区别,不在于其有什么特殊性,要害是,它以哲学的方式去反映、讨论法的原理和法的基本问题,并尽可能给出答案。通俗地说,法哲学是法学家问,哲学家答。因此,一位训练有素的法哲学家必须兼通法学,哲学两门学问,对于那个经常被提到的问题:是“纯哲学家”的法哲学和还是“纯法学家”的法哲学哪个更糟,应该说,二者都不怎么样。
|
|
|
|
|
|
|
|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