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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是法的发展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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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是以权利为本位,还是以义务为本位,是现代法理学的基本论题之一,也是民主和法制建设面临的一个重大实际问题。自从1988年6月全国首次法学基本范畴研讨会提出这个论题以来,它已成为我国法理学以至整个法学的热点和争论的焦点之一。本文力图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对此论题略作探索。 一、“权利本位”之所指 “权利本位”是个语义和意义丰富的概念组合。以下六点是它的要义: (一)“权利本位”简明地表达了“法是(应当是)以权利为本位”的观念。“权利本位”和“义务本位”是在讨论“法的本位”的过程中引出的概念组合。“法的本位”是关于在法这一定型化的权利和义务体系中,权利和义务何者为起点、轴心或重心的问题。“权利本位”是“法以(应当以)权利为其起点、轴心或重心”的简明说法,“义务本位”是“法以(应当以)义务为其起点、轴心或重心”的简明说法。“权利本位”观念的具体表述是各种各样的。此处摘引几段论述为例。“在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发达的现代社会,法是以权利为本位的,从宪法、民法到其他法律,权利规定都处于主导地位,并领先于义务,即使是刑法,其逻辑前提也是公民、社会或国家的权利。”⑴“权利构成法律体系的核心。法律体系的许多因素是由权利派生出来的,由它决定,受它制约。权利在法律体系中起关键作用。在对法律体系进行广泛解释时,权利处于起始的位置:权利是法律体系的主要的和中心的环节,是规范的基础和基因。”⑵“权利是在一定社会生活条件下人们行为的可能性,是个体的自主性、独立性的表现,是人们行为的自由。……权利是国家创制规范的客观界限,是国家在创制规范时进行分配的客体。法的真谛在于对权利的认可和保护。”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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