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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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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界,特别是法理学界,对于罗伯托。昂格尔的名字并不陌生。这位巴西人能够在二十八岁时当上了哈佛大学法学院的著名教授,不仅仅是由于他渊博的学识。他对西方,特别是美国法治模式深刻的批判精神,更为人瞩目。这位批判法学的代表人物,把美国的法治称为不同政治势力的“角斗场”,与我们所理解的“法律是阶级斗争的工具”十分相似。他就像一位技艺高超的外科医生,用犀利的工具把西方特别是美国法治的层层顶纱剥掉,将其实质和病灶展现出来。哈佛大学法学院是美国法学教育的重镇,它每年都向美国的立法、司法和政府行政部门输送大量的“新鲜血液”。有这样一位“解构大师”为将要成为美国法治大厦的栋梁之材的哈佛毕业生洗脑,真不是我们中国人的思维能够理解的。 《现代社会中的法律》是他诸多著作中的一本。我对此书情有独钟。一个原因是,我喜欢他对西方法治形成的表述方式,在他的笔下。法治是被作为社会组织的一种模式来研究的。昂格尔认为,法治的形成不是主观塑造的结果,而是历史和文化演进的结果,它不仅同一个社会中人们所熟悉的社会规范方式有关,也同民族的思维习惯有关。我也喜欢他在论述西方法治形成过程时与中国历史的比较。我认为,他陈述中国历史和文化的时候,更多地把它作为一种与西方平等的文明,一种生活方式,一种社会组织模式。而不是像有些西方学者那样,把它为“它者”和批判的对象,以此衬托出西方文明的优越。尽管我知道西方的法治不是有目的地“建设”的,也想像不出当时的政治权威如何能够在法治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以中国社会的组织方式作为参照物,但是我相信,人类文明是在互相学习中不断完美的。正如我们现在不但要学习、借鉴,而且要移植其他国家的法律,也要警惕和避免其他国家的历史教训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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