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法律理性与人类正义
| | 法学法律 毕业论文 朱理思·斯通(julius stone)教授以治法理学与国际法名世。一九八五年病逝,享年七十有八。盖棺论定,凭著作说话,斯氏位尊本世纪英语世界最为杰出的法学法律 毕业论文法学家行列。这位在悉尼大学法学院任教凡三十三度春秋,为该所法学院带来国际声誉的法学法律 毕业论文法学家,当初为到该院谋一份教职,却颇费一番周折呢!一晃一个甲子将逝,围绕他的聘任演绎出的种种故事,依然“是一个问题”,不提也罢,一提起还真让人凭添几多感慨!本文叙其梗概,抉其大端,分析聘任过程所展示的学术独立、种族平等、地域生活样法与法学研究取向,以及现代法学教育体制和方法诸题,在此过程中窥觇法律理性与人类正义理念的互动关系。 全文共分五个部分:首先,介绍事件的由来和各位教职申请者的背景;其次,简述斯通的身世、教育背景和早期学术经历;复次,详述斯通聘任过程中秉信学术至尊、维护大学独立的清流派知识分子和热血学生,与代表社会强势利益的大学当局及其背后的法律界既得利益集团的冲突;再次,经由考察英美法系内部法学研究取向的差异、当日澳洲社会的族群观念和种族意识,特别是现实政经利益与法学界的重重纠葛,详细分析悉尼大学拒聘斯通的社会—学术原因;最后,就大学独立和学术至尊、法学教育及其方法以及法学从业者的职业规则等略予小结。 一 迄至本世纪四十年代,悉尼大学法学院只设置两个正教授职位。一九四0年十月,法理学与国际法教授查特斯(a. h. charteris)病逝,另一位教授帕登(peden)亦将于翌年退休。一时间,两个重要位置空缺待聘。有鉴于此,早在一九四0年三月,悉尼大学评议会(the senate of the university of sydney) 即任命了一个委员会着手研讨两个职位的选聘事宜。是年十一月,委员会决定在英联邦范围公开招聘,要求应聘者得于一九四二年新学期走马上任。当时,欧战已进入第二年,不少学者应征入伍。在此公开招聘中,正在服役的他们自然处于不利地位。为了避免不公平竞争,更旨在预防野有遗贤,大学评议会责成教授理事会(the professorial board)遴选出两位候选人,一以学术造诣为准,而不论其能否及时到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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