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法行为学:言之有物吗?
|
| |
尽管法行为学有巨大发展,但它也面临许多挑战。对此,最精彩的措辞就是阿贝尔(abel)的责难:“问题和答案已经开始发出悦耳的,但却更是令人厌倦的‘咔嚓声’。一方面,那些想认真思考法律的学者不能忽视该领域的成就。另一方面,该领域的所有研究方法均存在瑕疵并可能固步自封。以下几种方法可能有助于解决法行为学领域的问题:在承认每种社会科学方法之局限性的同时,集中各自的优势,采取一种彻底的多学科方法;在熟知法律思想可能如何曲解问题之界定的同时,了解最低限度的法和法律方法;基于对宽泛的社会理论所作的长篇大论进行经验提炼,了解这些理论提出的问题。 gertrude stein说,那些来自加利福尼亚州奥克兰的人面临“再无新鲜之处”(there isn‘t any there there)。但在她的脑海中,既然有人、街道和建筑物,就一定还有一些重要而又不可触知的东西。从事法行为学研究几十年之后,我对该领域(或是否可能言之有物)形成了一些见解。在就此问题论著的情况下,我意欲检讨“是否言之有物”的问题(在此之前,该领域仍缺乏适当的研究内容),并提出一些暗含的发展方向。
|
|
|
|
|
|
|
|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