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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公正价值初论


  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开始,我国逐步走上了法治的法学本科论文轨道,党的法学本科论文十五大更加明确提出了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行依法治国”、“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治国”对司法公正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司法公正不仅是法治的重要内容,而且也是实现法治的保障。”① 人们不但要求司法实体公正,作为一个被“人治”了几千年的国度,社会全体成员对程序公正的向往和要求更加强烈。因为“审判程序的公正性是法的正义的直接和具体的体现,它代表了法律的基本价值,也代表着所有诉讼程序的基本价值和生命”。② 笔者就此略陈浅见,求教于各位专家学者。
  一、我国司法程序的历史及现状分析
  中国自夏朝至晚清,漫长的几千年中,统治者颁布法典不计其数,但居然没有一部独立的诉讼程序法典颁布。清末沈家本等人虽然完成了《刑事诉讼律草案》和《民事诉讼律草案》,但拟成不久便爆发辛亥革命,清朝随即被推翻,因此这两部诉讼法草案也未审议颁行。历代统治者都把处理刑事、民事纠纷当做行政事务,把审判权也交给行政长官行使,不仅行政和司法不分,民事和刑事不分,而且在处理具体案件时也没有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区别,审判程序因人而异,表现出很大的随意性。特别自汉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认为理想社会应该“无讼”的思想统治了整个封建社会,替人打官司的“讼师”往往被讥为“讼棍”,而帮助行政长官裁判案件的“刑名幕友”只能躲在幕后出谋献策,根本不能堂堂正正行使审判权。法治被践踏,必然导致人治被尊崇,中国古代“法自君出”,皇帝“口含天宪”,可以法外用刑,也可以法外施恩。皇帝握有国家最高司法权,中央行政,机构长官可以干预或参与司法,但司法长官却无权过问行政,而地方行政长官都兼理同级司法审判。由于司法仅被视为行政职能之一,所以司法活动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地位不高。中国古代对告诉的限制都很严厉,如最具代表性的唐朝诉讼制度规定,除谋反、谋大逆、谋判罪外,告祖父母、父母者,绞;告期亲尊长等至亲者,虽得实,徒二年;部曲、奴婢告主者,绞;被囚禁的犯人,除知有谋反、谋大逆、谋判罪,以及被狱官虐待可以告发外,不得告发其他的事;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者,可以告谋大逆、谋判,子孙不孝及同居之内有被人侵害等,其余不得告。又如清朝统治者将民间诉讼视为“民风浇薄,人心不古”的表现,视为对专制统治的干扰,因此设法采取措施,限制起诉。在起诉时间上,清朝律例规定,每年四月初一至七月三十,禁止人民因户婚、田土、钱债之类“细事”起诉,称之为“农忙止讼”。在其余的八月中,也不是每天都可起诉。清朝规定有“词讼日”平民只有此日起诉。官府才予受理。清初词讼日多为每月的逢三、逢六、逢九日,清中期后多为每月逢三、逢八日。一年之中实际可以起诉的不过几十天。清朝律例还严禁“讼师”,讼师为人代写诉状不实即成诬告罪,如果接受他人财物,按受财枉法处罪。③当代中国诉讼制度如何﹖是否已实现程序公正﹖笔者认为,尚待继续努力。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在《刑事诉讼法》已经颁布施行的情况下,办理刑事案件时,有人竟然又要求法院提前介入,要求公检法联合办案,以期快速打击犯罪分子。全国人大常委会还通过了《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规定被告人应当被判处死刑的刑事案件在审理程序上可以不受《刑事诉讼法》的限制,并且规定“上述案件,上诉和抗诉期限从法定10日改为3日”。法院系统内部还将死刑判决权下放到基层法院。形势转变,政策下来,法律就要靠边站,将法律视如儿戏,审判程序公正能得到保证吗﹖当然,我们应当肯定,近十几年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国家正在走上法治的轨道。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特别是我国去年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后,经济将全面市场化,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法治的观念将更加深入人心,社会个体的权利意识将不断增强,“人们对法律的价值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和评价”,④ 必将对法制建设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依法治国”,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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