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的立法借鉴思考
| | 法学毕业论文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与公司法人人格相对立而建立起来的法学毕业论文,它是针对特定事由,对其人格属性在特定法律关系中加以否定的法学毕业论文一项法律原则。这一原则的实质,就是对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的揭穿,是对其人格机能在满足违背公平、公正理念条件下的摒弃。可见,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与公司法人人格是相互对立着的两面。若此,则两者为何有存在的必要呢﹖刺破公司面纱,是否意味着商法从根本上动摇了法人制度,忽略了法人制度﹖另外,我国商事立法是否有继受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必要和成熟的环境﹖还有如何选择适用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范围等等,都是摆在每一个民商法学者面前的重要课题。下面,笔者就上述问题略陈浅见。 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价值内蕴及各国立法继受状况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本质,是在认定其作为法人存在的同时,否定其法人特性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的人格属性,使其不当滥用公司人格的操纵者承担法律责任以体现法律的内在意蕴的一种法律制度。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价值内蕴及其世界各国对其立法继受若何,这是本文要探讨的第一个问题。 依笔者之见,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价值内蕴在于,它能正确地展现法律的公正意蕴,阻遏法人制度的人为滥用,维护法律特别是法人制度所追求的最高价值,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公司与股东及其他债权人权益,达到与独立法人人格相牵制的、亲和的力量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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