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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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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有制经济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我国基本构建了非公有制经济保护的宏观制度,但在法制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三方面仍然缺乏公平、规范,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常常受到侵害,且缺乏及时有效的救济,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我们认为不外乎两个,一是缺思想观念的支撑,二是缺微观制度的保障。 1思想观念存在误区。 一是把非公有制经济看作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异已力量,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比重非常敏感,生怕其做大;二是仍把非公有制经济当做所谓“补充”,认为只能拾遗补缺,派不了大用场;三是认为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当前国有经济效率低下、国有企业困难重重,为解燃眉之急、应一时之需的权宜之计。而没有看到非公有制经济在解决就业岗位、增加财政收入、创新管理制度、活跃市场竞争、培养营销人才等方面发挥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2立法保护尚有缺陷 从宪法来看,围绕私有财产权和非公有制经济,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历次修宪,均进步显著,从82年的“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它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到88年增加规定“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再到99年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都承认和保护私有财产,但从立法用语上分析,仍不能说宪法对私人财产的保护与对国有财产的保护完全处在同一水平。其次,现行宪法对私人财产在何种情况下才可限制和剥夺,即如何对私人财产实行国有化、征收及征用,如何补偿,也未作规定,这是宪法保障的一大缺的。再则,宪法只有“在法律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来表述非公制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及其发展保护,而未从保护私人财产的角度加以规定。另外,宪法只强调对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即生活资料所有权的保护,而忽视了公民合法的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保护,显然是立法上的滞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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