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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法律性质及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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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修订后的刑法新设立的罪种,但由于我国有关犯罪组织称谓的多样性,以及相关特征的混乱性,给实践中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带来了不确定性和随意性。2002年4月28日,第9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了对《刑法》第294条第1款的解释,这是继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对黑社会性质组织作出解释后,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再次进行的界定。而司法机关要想在实践操作中真正解决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必须以刑法和立法解释为依托,明确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法律性质和法律特征。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法律性质 《刑法》第294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组织。这一定义并没有揭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法律性质,那么究竟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法律性质呢?笔者认为只有以刑法规定为根据,结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现状与发展趋势,才能对黑社会性质组织予以正确定性。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是黑社会组织的初级 形态 “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我国刑法创制的一个新概念,很多人都将黑社会性质组织与黑社会组织视为两种不同的犯罪组织,而笔者认为这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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