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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新情况新问题研究

      一、处理解除同居关系案件应注意的问题
     1准确确定案由转变处理观念
     案由的确定,应称为解除同居关系,而不应称为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对非法同居的提法有了重大变化,同居不存在合法和非法之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体现了较为宽容的态度,明确规定,1994年2月1日以后,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应认定为同居关系,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告知双方先去办理结婚登记,否则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同居关系不是一律要解除,当事人可以和解而撤诉。体现了婚姻法作为主要调节人身关系的法律,更加尊重当事人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2正确区分事实婚姻与同成关系
     新《婚姻法》第八条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这实质上在一定程度上是对事实婚姻的认可。认可的程度如何,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五条规定与民政部1994年2月1日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精神相衔接,即以1994年2月1日为界限,在此之前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均达法定婚龄的,以事实婚姻论,不必补办登记;在此之后,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以同居关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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