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谈谈房地产联营纠纷案件的审理
| | 法学论文网 房地产业经过近年来的法学论文网迅猛发展,现在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法学论文网支柱产业,房地产纠纷案件也随着房地产经营活动的频繁而逐年增多。由于调整房地产业的法律规范比较滞后,房地产经营者的法律观念比较淡薄,甚至有些经营者恶意串通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权益等原因,造成许多房地产经营活动不规范,给我国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带来了不利的影响,也给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审理增加了一定的难度。因此,理清房地产纠纷的法律关系,搞好房地产审判工作,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房地产纠纷种类繁多,包括土地纠纷,建筑工程纠纷、房屋确权纠纷、房屋租赁纠纷、房地产联营纠纷等,笔者结合审判实践,想对在房地产联营纠纷案件的审判实务中碰到的问题作些探讨。 一、联营合同效力的确认 本文所指房地产联营是指一方出资金,一方出土地合作建房并分利的行为。审理房地产联营纠纷案件,首要问题就是联营合同效力的确认。而房地产联营合同效力的确认除了依照《合同法》规定的普通标准外,还有其部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的特殊标准。下面着重谈谈其特殊性。 依据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1995年1月1日后从事房地产联营活动的双方都必须具备房地产开发的资格,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联营行为才能成为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双方所订立的联营合同才能被确认合法有效,并受到法律保护。
| | | |
| | | | <<<<<全文未完>>>>> 全文字数约4066字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