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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土地行政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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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我省土地行政案件一直排在行政案件的前位。据最近几年的统计,2000年全省共受理一审土地行政案件162件,占受理行政案件总数的36.40%;2001年共受理155件,占总数的33.60%;2002年共受理132件,占总数的28.88%;2003年上半年,占总数的26.74%;3年半共受理515件,平均占总数的31.93%。 随着土地行政案件数量的增多,土地行政案件类型也随之增多,在审判实践中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归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土地确权行政案件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行政机关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通过调查和调解工作,最后对土地权属作出处理决定。此类案件起诉到法院,应作为确权案件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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