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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探视权的设立及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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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对1980年婚姻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并根据我国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增加了一些制度,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规定了探视权制度。什么是探视权﹖探视权如何得到执行﹖本文将就这些方面展开论述。 一、探视权的概念及在我国设立的必要性 (一)探视权的概念 父母对子女的探视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与子女分居的一方父亲或母亲享有的按照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从民法理论上讲,父母对子女的探视权,是基于亲权而产生的,是亲权中的一项基本权利。”[1]这种权利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的合法体现。这种血缘关系带来的权利不因夫妻关系解除而解除。所以,离婚后父母双方仍然承担和享有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关心成长、探望的义务和权利。不直接抚养的父或母一方,以适当的方式、合适的时间探望子女,是行使其依法享有的探望子女权利的法定行为,自然受法律保护。探视权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这一制度为处理离婚后父母探视子女提供了法律依据,为各国立法和法理所接受。确立探视权符合世界婚姻家庭制度发展的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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