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实现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的制度障碍
| | 法学法律 评职称论文 提及民事诉讼的法学法律 评职称论文个性特征,人们多半是从其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谈起。由于民事诉讼是一种解决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争议纠纷的法学法律 评职称论文司法程序,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地位平等的必然延伸,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自然成为民事诉讼的本质要求。如果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不平等,民事诉讼的平衡架构就不可能形成,诉讼权利的平等、辩论原则的实施、法官裁判的中立也会失去根基。因此,为了实现诉讼民主和程序公正,民事诉讼的各项程序制度都应在当事人地位平等理念的基础上进行构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条中关于“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的规定,是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完全平等的原则依据。要实现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不仅法律应赋予双方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平等机会,而且作为诉讼程序组织者和指挥者的法院也应当平等对待双方,不得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前者是制度保障,后者是法官职责。其中,上升为法律规范的当事人的平等司法待遇最为重要,因为它是当事人和法官实施各种诉讼行为的基本依据,同时也是评判当事人平等地位是否受损的明确标准。 纵观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程序制度规定,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基本上得到了法律的有效维护。但是,不知是由于立法技术还是其他方面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局部领域的不平等还依稀可见,进而给“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的全面贯彻造成制度性障碍。据笔者分析,在以下几个方面,当事人的平等格局被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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