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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法系裁判文书说理的比较与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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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两大法系裁判文书说理历史发展的考察 在欧洲大陆早期,由于源于罗马法的传统,认为法官的责任只是引用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必以判决理由来确立具有约束力的判例,因此在资产阶级革命前的法国,法官泄漏判决的理由还要受到很重的处罚。在德国,法官泄漏判案理由即使不受到处罚,也会被认为不大妥当。只是到了近代,欧洲大陆各国才陆续确立了裁判要说明理由的做法。法国于1810年颁行的法律规定:“不包括裁判理由的判决无效。”①对此,勒内?达维德论述道:“判决必须说明理由这一原则今天极为牢固地树立了,在意大利,宪法本身就此作了规定。”②英美普通法系的传统与大陆法系各国有所不同,英国法历来有说明判决理由的传统。美国法院的判决非常强调法官对案情的努力思考和清晰的文字描述。美国联邦法院法官中心的《法官写作手册》中认为:“书面文字连接法院和公众。除了很少的例外情况,法院是通过司法判决同当事人、律师、其他法院和整个社会联系和沟通的。不管法院的法定和宪法地位如何,最终的书面文字是法院权威的源泉和衡量标准。因此,判决正确还是不够的-它还必须是公正的、合理的、容易让人理解的。司法判决的任务是向整个社会解释,说明该判决是根据原则作出的好的判决,并说服整个社会,使公众满意。”①英美法系实行的是判例法制度,判决理由是发挥其约束力的关键,这使得说明裁判理由成为英美法系法律制度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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