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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之辩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它贯穿于我国整个司法领域,但对于“以事实为依据”的“事实”应当如何理解上在理论界和学术界认识上并不统一,也就是说何谓认定事实清楚,如何判断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
     我国传统的事实观是“客观真实观”,即认为这一事实应当理解为司法应以“客观存在的事实”为依据。随着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对“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法律原则所蕴含的“事实”即为“客观真实”的传统法律理念引起的司法困扰已引起了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的关注。旨在弱化法院职权、树立法律权威等一系列审判方式改革举措纷纷涌现,理论上的落后成为司法改革的阻碍,确立新的理论的需求已引起众多法律人士的深思。正是在这个时代背景下,法律真实的司法理念得到了越来越多的认同。
     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的论争最早是在刑事证明标准问题中被论及的,在刑事证明标准问题上,有论者坚持刑事证明应当以客观真实作为证明标准,要求裁判者只有在正确反映犯罪事实真相时,才能裁判被告人有罪,即通常所说的客观真实论。有论者则主张以法律所确立的标准作为裁判的尺度,裁判者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只要达到了法定的裁判尺度,即视为真实并可以据此做出有罪裁判。该种主张通常被称之为法律真实论。[1]由于法律真实理论蕴含了多重客观事实标准所不具备的合理因素,法律真实范围逐渐突破刑事领域,扩展到民事、行政等领域之中,已得到越来越多的学者和司法人士的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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