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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事变更原则探析

      一、情事变更原则的历史渊源、理论依据及制度根源
     (一)情事变更原则的历史渊源
     在古罗马法时期,确立了“契约必须严守”(pactasuntservanda)的规则,并得以严格地坚持。对于古罗马社会中简单的、原始的商品交换而言,这种严格的规则主义能够保证经济秩序的稳定,也能满足当时的社会需在。所以,在古罗马法中尚不存在情事变更原则。情事变更原则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著名的“宝剑提存案”可以视为情事变更原则的发端,后又经过后期注释学派“情事不变”的理论而得以发展。
     到16至17世纪,自然法学思想盛行一时,许多自然法学家也提出了情事变更的思想。自然法学派的开山鼻祖格劳秀斯的法律思想中,已然存在情事变更原则的雏形。
     18世纪后半期到19世纪,情事变更原则逐渐被人们遗忘。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的过程中及战后,由于战时经济陷入困境,货币大幅度贬值,货物奇缺,物价暴涨。坚持“合同必须严守”的德国民法率先提出了曾被遗忘冷落的情事变更原则。德国法院开始借鉴学者关于“情事变更”的理论,并在此基础上创设了“法律行为基础”制度,成为近60年来德国民事法律实务上处理一切情事变更原则问题的法律依据。二战后,日本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的判例设立了情事变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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